转发《河海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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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08〕20号
                                                                                                                              
 
 
关于颁布《河海大学教师
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严明学术纪律,进一步促进河海大学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河海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试行)》。该规范已经河海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书记联席会批准,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河海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严明学术纪律,进一步促进河海大学科研和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并结合河海大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河海大学所有教师,包括从事科研、教学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等适用本规范。以河海大学名义发表学术作品和其他形式研究成果的兼职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的学术活动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研究,应严谨求实、科学创新,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惯例,正当行使学术批评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珍惜并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以及本人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了解他人的有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的研究成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要求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  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参与者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七条  在参与各种学术推荐、立项、答辩、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八条  搜集、发表科研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九条  应保密的研究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条  应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著作、教材等分别注明著、编著、编、主编、译、编译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率先垂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教育和感染研究生,引导和要求研究生养成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习惯。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研究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伪造文献资料。
  第十三条  抄袭他人的论文、著作和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论文稿件或立项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为己所用或透露给他人。
  第十四条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晋升申请中提供虚假学术经历、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十五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十六条  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十七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警告;记过或取消聘任(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记大过或取消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期限,除第十九条款中规定的“解聘、辞退、开除”处罚之外,一般为1至3年。处罚时间结束,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报请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罚,并恢复相应的聘任(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或者恢复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处罚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范的人员,学校将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在我校兼职、进修、访问的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将取消其兼职、进修、访问的资格,并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五章  处理机构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为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投诉本规范第二条所规定的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单位。鼓励投诉人以实名投诉,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收到投诉后,科技处应及时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科技的校领导共同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与申辩,决定是否对该项投诉正式立项调查。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科技处将投诉材料移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该项投诉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审议需要,可以临时组成专项调查小组,对该项投诉进行独立调查。专项调查小组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部分委员或有关学科的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3至5人组成,并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组长。专项调查小组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专项调查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投诉材料、专项调查小组提交的专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如投诉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事实成立,则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条款,研究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处罚的意见,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正式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前,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通知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要求复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予以复议。复议后被维持的有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的处罚建议,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并通报全校。如被投诉人的该项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的处罚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资助。
  第三十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或审议;投诉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人员或专项调查小组人员与自己或被投诉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或审议时,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做出最终处罚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学术不端行为影响较大的,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必要时经学校授权,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校内发布通报或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披露、批评。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之后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查处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海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  河海大学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另行规定。对于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共同署名作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形,将根据指导教师是否知情、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依照本规范对指导教师进行酌情处理。